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方面应用,著作权纠纷中区块链来作证
一直处于风口的区块链技术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什么作用?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刚刚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中,区块链技术充当了一次“证人”角色,该案也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的首个案例。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一媒公司)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华泰一媒公司经济损失等。
在该案中,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道同科技公司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这对于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区块链成关键“证人”
该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著作权人都市快报社独家授权华泰一媒公司针对其作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华泰一媒公司发现,道同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转载了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该案与普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不同的是,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这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并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了电子证据发展的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进行审查。”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具体到该案,法院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该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道同科技公司侵权成立,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新案件具积极意义
在该案中,区块链电子存证扮演了关键“证人”的角色,那么,区块链电子存证究竟是何原理,该案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应用又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区块链电子存证就是把证据保存在区块链上,具体来说,就是一份证据信息被同时保存在多个节点上,除非针对超过半数或所有节点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否则很难被篡改,因此,这种存证方式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传统的证据固定主要依赖公证,但响应时间长、保全证据成本高、应用场景难以满足电子数据存证的动态、即时和大数据的需求。区块链电子存证业务操作模式简单、成本较低、数据可靠性高,权利人在侵权发生时可以利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进行即时证据保全。”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王立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该案判决带来的影响,张延来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该案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在今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判决肯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让权利人认识到,区块链电子存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存证方式,能够获得法院认可;其次,该判决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其对于区块链技术研发机构不断完善自身产品,以及权利人更好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王立梅看来,该案判决对于电子存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判决有助于确立一套电子存证规范,促进行业自身发展,并形成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她表示。
新技术仍有待完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优势是去中心化,权利人在进行公证时,不用单纯依赖公证处这种中心化的权威机构。这种存证方式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成本较低。因此,其兴起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呈现强劲的发展态势。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3个方面,一是权属证明,比如作曲家创作了一首曲子,传统的做法是针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直接将作品发布到区块链上,并以此证明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针对侵权行为进行存证,比如,如果上述作品未经授权,被他人在网站上传播,就可以直接将侵权网站的页面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保存,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三是知识产权交易,比如版权作品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交易等。”张延来向本报记者介绍。
虽然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广泛,但在张延来看来,区块链电子存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技术原理解释不清晰等。目前,很多区块链电子存证产品的介绍只有几句话,其在技术层面如何提高证据效力没有详细介绍,这使得用户在维权时无法向法官详细阐述其存证原理。此外,区块链电子存证产品的用户体验有待提高,部分产品存在无法对存证内容进行验证、无法自动保存侵权信息、系统日志缺失等。
“今后,若想把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更好地应用于知识产权维权,产业链各方应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张延来建议,在从产品设计层面,应提升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存证工具如果不能获得法律认可,就失去了核心价值,因此,产品提供商应重点考虑如何提高电子存证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在用户体验方面,应考虑用户在不同的存证场景下面临哪些痛点,并予以解决,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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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平台:一键连接,轻松存储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其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实现了与各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的无缝对接。今后,各接口可以把电子证据以数据摘要形式提交至平台。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原文时,电子证据平台会对电子数据原文和已保存的数据摘要进行自动比对,判断是否有过后期篡改,从而用来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难的天生缺陷,为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电子证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目前,在互联网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予以证明,但电子证据存在着“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的先天不足。此次建立的电子证据平台有利于对接各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保证数据的清洁性,实现“平台一键接入、数据轻松存储”。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在信息接入方面,首先,开展司法电子证据服务的机构必须通过严格的实名认证,如果认证方案不确定或存在瑕疵,禁止接入电子证据平台;其次,用户在申请接入时需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供主体身份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经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管理员审核同意;再次,电子证据平台接入方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为其颁发认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最后,在完成上述认证后,接入方才能通过接入标准,实现与电子证据平台的对接。
如何保证电子证据平台上的信息安全可控是法院要解决的一大难题,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针对电子数据进行逻辑运算,并制作数据摘要,形成唯一的、不可篡改的“数据身份证”(即哈希值),并实时同步备份到电子证据平台。二是针对案件归纳整理出电子证据的类型化要件,电子证据平台可以进行要素归类,为法院批量化、智能化审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该平台的安全可掌控,该平台完全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掌控,立足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法官便捷办案,不牵涉任何盈利性机构和个人的利益,仅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从事诉讼活动服务;同时,采取多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从根源上杜绝数据被不当使用,确保电子存证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