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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7-30 10:28        来源: 智南针        阅读量:13737

       一、发明专利

  日本特许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中的高水平创作物。按照现行特许法第2条的规定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生产产品方法发明三种。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农药和医药等专利由于需要药物安全审查认可等受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的约束而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专利权人的申请,在无法实施的期间(最长五年)的范围内进行延长。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实用新案法》第2、3条)。实用新型采用无实审登记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物品(包括物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能使观看者感受到美感的设计(《意匠法》第2条)。
  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2005年起,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发现侵权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请求,JPO即对其申请案实行优先审查,并于1个月(普通申请为8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四、商标
  日本的商标法中的商标,指下列文字、图形、标记、立体形状、它们的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1)在营业生产中,生产、证明或者转让商品的人在商品上进行使用的;(2)在营业中,提供或者证明服务的人在服务上进行使用者。在前述服务中,应包括在零售和批发业务中开展对顾客提供便利条件的,即日本保护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不保护音响商标。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期为10年。
 
  五、著作权
  保护客体是著作物、表演、唱片、广播和有线广播有关的著作人的权利及其邻接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三项人格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保护期限是著作人死亡或第一次出版之日起50年,电影著作权在公布后70年内受到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三项人格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六、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6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尚未众所周知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实用的技术上或经营上的情报。按照这条规定可知,其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作为秘密进行管理,指的是此种管理达到第三人不以非法手段就不能获知其商业秘密的程度;二是必须在经营活动中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上或经营上的情报,主要指在经营活动中被采用,并取得经营效益或得到改善,并非任何情报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三是尚未众所周知,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持有者的管理,其他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得知的状态。然而,由于反向工程得知某一项技术的情况错综复杂,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七、植物新品种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 受《农业种子和种苗法》保护的植物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物、苔藓类植物、多细胞藻类和其他植物。此外,日本还将蘑菇列入受保护品种的范围,这一规定涵盖了几乎所有在日本农业中种植的蘑菇品种。
  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满25年,如果申请保护的品种为木本植物则为30年。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法”保护的客体是“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其定义见于第二条第2款,即:“线路布局”是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的电子元件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的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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