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不能随便签!这些知识产权风险需要注意!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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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保密协议能“价值”7.49亿?来跟小资看看这个案例吧。
2010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鲁西化工”)拟建设丁辛醇项目,在调研过程中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戴维”)、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陶氏”)、四川大学在内的多家企业进行了接触与调研。
在商务洽谈过程中,鲁西化工应戴维和陶氏的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但最终经过价格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与评估,鲁西化工未与戴维或陶氏达成合作,转而选择了四川大学进行合作并建成项目。
随后,戴维和
2017年11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判定鲁西化工使用了戴维、陶氏的保密技术信息用于其丁辛醇项目,故违反了上述保密协议,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
本案中,鲁西化工认为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技术并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而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获取和使用
鲁西化工方面表示,公司与戴维和陶氏签订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但该范围非常宽泛,且并未进一步明确保密信息内容。此外,协议中还约定如果
这种约定方式使得鲁西化工的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一方面,过于宽泛的保密信息范畴使其无法判定究竟哪些信息会触及“雷区”,也无从谈及取舍和规避。另一方面,即便其从合法途径获取到的信息仍需要经书面同意方可实施,也极大地限制了自身权益的维护。
本案例对合同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启示,当前,无论是技术或产线引进、设备或原材料采购、合作开发、委托生产甚至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往往会与相关方签订合同。为此,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事项、许可使用范围等不同内容进行约定,并且要关注相关约定的清晰、准确和合规,避免如本案中因约定范围等问题而引发纠纷。
企业应配备知识产权或法务人员,针对各类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约定进行评审,例如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保密要求等事项,明确是否存在歧义、范围过大、企业自身是否具备满足相应要求的能力等问题;尤其涉及格式条款时,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应予以重点关注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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