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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国家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发布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点评

发布时间:2021/7/23 10:06:16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阅读量:1956

一、基本案情
洪某在2012年到2018年期间,担任威圣公司的石材外贸业务员。2017年9月,仍在任职期间的洪某成立了帆拓公司。2017年12月,洪某在威圣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记录下威圣公司的7家石材外贸客户的联系人、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再次从事石材外贸业务。
2018年1月,洪某从威圣公司离职。2018年1月至4月,帆拓公司与上述7家外贸客户中的4家进行了石材外贸交易,经营额46.96万元。

二、判决逻辑
经调查,认定帆拓公司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威圣公司的客户名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1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帆拓公司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罚款6.9万元。

三、适用法规
第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问题
无。

五、随笔
客户信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预防是解决盗用客户名单问题的最好方法。
一是对离职员工动向进行跟踪,可以适时提供相关职位,鼓励优秀离职员工回归;
二是以离职证明强化保密约束,在证明中注明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了解该方面信息;
三是引入时间戳技术有效留痕,可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证明电子文件未被修改,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证据效力要求,有利于维权和举证。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作为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除了根据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来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外,还应根据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由权利人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得到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2.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具有重要作用。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严重破坏了倡导诚实守信原则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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