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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摩拜胜诉: “扫码开锁”不构成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18/7/16 20:05:46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阅读量:6679

  9月14日,备受关注的胡某诉摩拜单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摩拜单车胜诉,该公司的“扫码开锁”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9日,胡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胡某认为,摩拜单车的锁控制系统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对于胡某提出的侵权行为,摩拜单车全部予以否认,该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其不包括任何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锁控制系统操作方法的比对,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该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3方法实施的装置应当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动车控制系统”,故权利要求3虽作为一项独立的专利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且所涉专利技术及摩拜单车智能锁控制系统具有技术复杂性,因此,上海知产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本案审理,其中,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胡波系复旦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技术调查官周涛系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教授级总工程师,均为顶尖技术专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与专家陪审员各有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涉的技术问题,提供了客观、专业的意见,为厘清技术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提供了重要助力。

  摩拜单车知识产权负责人梁健表示:“摩拜一直以来都注重维护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在法律框架下自律、诚信地开展经营活动。摩拜自公司伊始就十分重视科技自主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致力于持续改善用户体验、不断提升产品性能,截至目前,摩拜单车仅在物联网领域的研发投入即已超过30亿元,已经提交专利申请超过200项。摩拜拥抱任何公平的竞争和善意的合作、尊重任何公司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若摩拜遭遇不正当的诉讼,摩拜将通过法律手段坚决捍卫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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